《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运用管理办法》(京财农[2014]1408号)、京发改[2016]612号、京财综[2020]194号
用水单位按月申报用水量,部分代收单位按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并上缴至国库;另一部分代收单位在北京市非税体系出具《北京市非税收入缴费告诉单》并告诉用水单位,用水单位缴费,区财政局承认缴费。
《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令》第五十四条:违背本法令规则,排水单位或个人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,由乡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期限交纳,逾期拒不交纳的,处应交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。